2011年4月28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截获一箱含苯乙醇胺A的小包营养素,经查为该营养素为“瘦肉精”新品种,一时间全国震惊。该系列案件所涉8名被告人和1被告单位陆续送交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1年11月,2012年1月云溪法院分别对被告人李某、顾某、朱某作出判决。而此次被告福建省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及蔡某等5人非法经营案为该系列案件最后一案,也是案情最复杂,涉案人员最多一件。
2008年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饲料公司”)所辖的营养研发部生产出一种饲料添加剂即核心料,将这种核心料添加入饲料,喂养的猪长得快,效果好。2010年10月,因添加了核心料的饲料被检测出问题,海新饲料公司决定停止生产该核心料。之后,仍有许多客户多次向海新饲料公司的总经理蔡某提出购买需求。2011年元月初,被告人蔡某召集被告人黄某、甘某开会,说明核心料的相关情况,在明知核心料含有毒有害的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决定重新生产该核心料,采取规避风险的办法单独销售核心料,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分工,找非海新饲料公司员工负责销售,由总经理蔡某负责为该人提供客户,黄某掌握与专门收取货款的银行帐户捆绑的手机并负责核对该银行账户的到账情况,同时监督甘某取款转账,但不做账以规避风险。蔡某等人还决定在异地准备一个专用仓库,安排人对核心料进行中转发货,并将核心料价格定为450元/公斤。
2011年1月至3月间,海新饲料公司利用硝酸、甲醇、乙酯等化工原料,组织工人以化学合成的方式生产核心料原粉。期间,海新饲料公司共向李雪松(已判刑)、顾建国(已判刑)、邹晓庭(另案处理)等人销售核心料3000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6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0万元人民币。
2011年7月13日,经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鉴定,核心料中均含有苯乙醇胺A,即“瘦肉精”新品种,该物质系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海新饲料公司、被告人蔡某等人明知核心料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物质,为了盈利仍予以销售,数额达163万元左右,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去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福建省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及蔡某等5人非法经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罚金一百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蔡某、黄某等5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一百六十三万元,上缴国库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判决。至此,震惊全国的新型“瘦肉精”系列案件全部一审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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