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3月26日电 签订合同帮公司养鹅,不守信用私下卖鹅。3月19日,广西容县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方强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万。
被告人朱方强是广西柳城县人。2009年12月1日,公司在容县的广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方强签订了《合作饲养商品鹅协议书》,约定公司向朱某提供鹅苗、饲料和技术指导,朱某负责场地和饲养,养成后必须将商品鹅交由公司回收,鹅的所有权为公司。
签订合同后,朱方强先后交了20万元押金给公司。从2009年12月6日至2010年4月24日,分9批次从公司拉走了价值人民币772350元的30894羽鹅苗回柳州、桂林市饲养,并分11批次从公司拉走了价值人民币807923元的7845包饲料。在饲养鹅过程中,前三批鹅苗养成商品鹅后,朱方强依约将6005只、价值人民币488546.76元的商品鹅交由公司回收,以诱骗得公司信任。
从第四批鹅苗开始,财迷心窍的朱方强并未按合同约定将商品鹅交由公司回收,当公司从其他渠道发现朱某违约后,便要其说明情况并将鹅交回公司回收。朱方强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一方面与公司周旋,表示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另一方面却积极联系广东老板,私自将养成的商品鹅卖给了他人,得款后便逃匿。
公司发现朱方强逃匿后,向容县公安局报案。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展开网上追逃。2010年10月29日15时许,朱方强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口港客运大厅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月4日被押回容县。经查实,朱方强骗取了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891726.24元。
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方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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