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严防病死及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确保节日期间广大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2月10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布动物检疫“十条禁令”。
据了解,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十条禁令”为:不准只收费不检疫;不准越权或超范围检疫;不准以检疫收费代替行政处罚;不准转让、伪造、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准对不具备检疫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补检;不准对符合检疫申报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予受理;不准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重复检疫;不准对明知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伪造检疫结果,出具检疫证明;不准对未经现场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不准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等。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求,今后各地动物卫生检疫部门在实施检疫工作中,不允许病害畜禽及不符合检疫规程的畜禽出场。须按照相关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宰后出证工作,严禁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场。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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